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製造酒精者。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6條第(一)款規定,有以下兩項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或者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 2.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製造酒精。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是台灣地區對菸酒專賣所制定的法律,提供了對菸酒生產、製造、銷售等行為的明確規範。本條例主要設立了菸酒專賣機關,並規定了各項相關行為的許可和規定。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禁止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也禁止變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類、酒類。而第七條則禁止私自製造酒精。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被處罰。 具體來說,第一項行為指的是使用動力機械來製造菸類、酒類或者假冒專賣機關所製造的菸類、酒類。例如,一家工廠使用機器製造未經授權的菸酒產品,或者使用機器改造了專賣機關所製造的產品,都會被視為違反此規定。 而第二項行為指的是非法製造酒精。例如,一個人私自在居民住所製造酒精,而未經合法許可,或者超出了許可的製造量,都會被視為違反此規定。 根據條例,對於以上違反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條例的罰則部分將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相關情況來判斷具體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是根據給出的法規內容進行解讀的。具體的判決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和案例的影響,所以本回答僅提供了根據參考資料可能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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