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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36 條(刑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製造酒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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