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手工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種植菸草、製造酒類之白、紅、酒母或專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捲菸紙,印製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者。 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四、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者。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了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將受到刑罰。根據該條的細項,以下幾種行為都將受到處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以手工製造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類或酒類;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種植菸草、製作酒類原料或專供製造菸酒所使用的機械、捲菸紙,以及製作菸酒的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四、違反第九條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生產的設備;五、違反第三十條的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或酒類。根據該條例,這些違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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