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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7刑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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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手工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種植菸草、製造酒類之白、紅、酒母或專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捲菸紙,印製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者。 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四、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者。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了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將受到刑罰。根據該條的細項,以下幾種行為都將受到處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以手工製造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類或酒類;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種植菸草、製作酒類原料或專供製造菸酒所使用的機械、捲菸紙,以及製作菸酒的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四、違反第九條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生產的設備;五、違反第三十條的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或酒類。根據該條例,這些違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變造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商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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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