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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8罰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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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變更種植菸草之種類、面積或區域者。 二、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者。 三、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不於菸葉收穫後,拔除剩餘根莖或不予銷燬者。 四、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將廢種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者。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將專賣機關專用之一切菸酒憑證揭下重用者。 六、零售商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變更菸類或酒類零售價格者。 七、零售商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菸類包裝或黏貼於包裝上之憑證者。 八、零售商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者。 九、妨礙規避或拒絕專賣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檢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8 條是關於罰鍰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有以下的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鍰: 一、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改變種植菸草的品種、種植面積或區域。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在種植過程中擅自改變了菸草的品種,則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將被處以罰鍰。 二、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在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時違反了第十三條的規定,則將被處以罰鍰。 三、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不於菸葉收穫後拔除剩餘根莖或不予銷燬。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在菸葉收穫後不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拔除剩餘的根莖或不予銷燬,則將被處以罰鍰。 四、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將廢種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不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將廢棄的菸株、菸苗、種子銷燬,則將被處以罰鍰。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將專賣機關專用之一切菸酒憑證揭下重用。 範例:如果有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專賣機關專用的菸酒憑證揭下並重複使用,則將被處以罰鍰。 六、零售商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改變菸類或酒類的零售價格。 範例:如果零售商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改變菸類或酒類的零售價格,則將被處以罰鍰。 七、零售商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菸類包裝或黏貼於包裝上之憑證。 範例:如果零售商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擅自開拆或變更了專賣機關加封的菸類包裝或黏貼在包裝上的憑證,則將被處以罰鍰。 八、零售商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 範例:如果零售商違反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擅自開拆或變更了專賣機關加封的酒類容器或黏貼在容器上的憑證,則將被處以罰鍰。 九、妨礙規避或拒絕專賣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檢查者。 範例:如果有人妨礙規避或拒絕專賣機關依照本條例進行的檢查,則將被處以罰鍰。 參考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8 條

  • 罰鍰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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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8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變更種植菸草之種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