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移運菸葉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將應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菸葉藏匿或轉讓者。三、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運銷菸酒出入省境者。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販賣菸類或酒類者。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或販賣經變造之菸類或酒類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販賣持有或轉讓第七條所列各物者。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9條規定違反該法令中所列舉的行為者,將處以查獲物的三倍以下罰鍰。以下是各項違反行為的具體解釋及相關範例。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移運菸葉者: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移運菸葉,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有人在未經允許下從一個地方搬運菸葉到另一個地方,就可能觸犯了該條例。例如,某人私自將菸葉從臺北搬到台中,而在檢查時被發現,這樣的行為就屬於違反第十六條。 二、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將應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菸葉藏匿或轉讓者: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專賣機關通常會對某些菸葉實施收購政策,而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即指將應該由專賣機關收購的菸葉藏匿或轉讓。例如,一個農民將應該由專賣機關收購的菸葉藏匿於其農場,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第十七條。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運銷菸酒出入省境者: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專賣機關的允許,從省境內運銷菸酒出入,即屬於違法行為。例如,某人未經允許就私自從臺灣省內運輸菸酒到澎湖,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第二十八條。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販賣菸類或酒類者: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販賣菸類或酒類,如果未經專賣機關的允許,即屬於違法行為。例如,某人未經允許就在臺灣省內販賣菸類或酒類,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第二十九條。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或販賣經變造之菸類或酒類者: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或販賣經過變造的菸類或酒類,即屬於違法行為。例如,某人在未貼專賣憑證的情況下持有或販賣菸類或酒類,或者對菸類或酒類進行變造,這樣的行為都違反了第三十條。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販賣持有或轉讓第七條所列各物者: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販賣持有或轉讓第七條列舉的各種物品,即屬於違法行為。例如,某人販賣或轉讓第七條列舉的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禁止販賣的物品,就違反了第三十一條。 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及參考資料,針對以上所列舉的違反行為,根據該法條第39條的規定,將處以查獲物的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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