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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40沒收、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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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沒入之: 一、菸酒。 二、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三、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或捲菸紙。 四、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五、其他有關菸酒原料或裝置之器物。 六、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經查獲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以下列物件會被沒收或沒入: 1. 菸酒。 2. 製造酒類的白粞、紅粞、及酒母。 3. 供製造菸酒所用的機械或捲菸紙。 4. 菸酒的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5. 其他與菸酒原料或裝置有關的器物。 6. 供醫療用途的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例如,如果有人被查獲違反菸酒專賣法規,例如在未貼上專賣憑證的情況下販賣菸酒,那麼被查獲的菸酒及其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將被沒收。

  • 經查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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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40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或沒入之: 一、菸酒。 二、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