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或沒入之: 一、菸酒。 二、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三、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或捲菸紙。 四、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五、其他有關菸酒原料或裝置之器物。 六、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經查獲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以下列物件會被沒收或沒入: 1. 菸酒。 2. 製造酒類的白粞、紅粞、及酒母。 3. 供製造菸酒所用的機械或捲菸紙。 4. 菸酒的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5. 其他與菸酒原料或裝置有關的器物。 6. 供醫療用途的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例如,如果有人被查獲違反菸酒專賣法規,例如在未貼上專賣憑證的情況下販賣菸酒,那麼被查獲的菸酒及其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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