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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40 條(沒收、沒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沒入之: 一、菸酒。 二、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三、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或捲菸紙。 四、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五、其他有關菸酒原料或裝置之器物。 六、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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