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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41 條(罰鍰及沒入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規定之罰鍰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 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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