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 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41 條規定了罰鍰及沒入的執行程序。根據本條例,罰鍰及沒入的裁定由專賣機關提出並移送法院裁定,並且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施。如果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對前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的十天內提起抗告,但是不得再次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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