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但為配合計量生產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增減種植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然而,如果菸草種植人為了配合計量生產並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進行增減種植,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我的法律知識和資料,這是涉及臺灣地區的菸草種植管理法規。根據現行法規,在臺灣地區進行菸草種植的人,其增減種植面積不得超過原有面積的百分之三。例如,如果一個菸草種植人原本的種植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那麼他增加或減少的種植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公尺。然而,如果菸草種植人需要根據計量生產需求進行增減種植,並且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那麼他的增減種植面積可以超過原有面積的百分之三。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菸草種植人原本的種植面積是1000平方公尺,但因為市場需求增加而要增加種植面積,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後可以增加超過30平方公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限制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的幅度,以確保市場供需的平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