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圃菸草株行距之標準,由菸草管理機構視裁培品種、自然條件、機耕及配合耕作制度等情形,依左列各款規定範圍,訂定之。 一、株距不得低於五○公分或高於六五公分。 二、行距不得低於一○○公分或高於一二五公分。 菸草管理機構依前項規定之株行距得統一規定每公頃種植株數。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了菸草株行距的標準,根據菸草管理機構根據裁培品種、自然條件、機耕及配合耕作制度等因素訂定,並在以下範圍內進行規定: 1. 株距不得低於50公分或高於65公分。 2. 行距不得低於100公分或高於125公分。 此外,菸草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前述的株行距規定統一規定每公頃的菸草種植株數。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台灣地區菸草種植相關的法律、命令、法規等文件,其中可能包括菸草管理機構所制定的菸草種植指導原則、技術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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