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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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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每公頃菸葉生產數量,應按照公賣局規定之基準從事生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8條,菸草種植人在每公頃的菸葉生產數量上,應依照公賣局所規定的基準進行生產。根據公賣局的相關規定,對於菸葉的生產數量有詳細的標準和要求。在實際執行中,菸草種植人需依照公賣局的指示和要求,確保生產出符合基準的菸葉產量。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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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每公頃菸葉生產數量,應按照公賣局規定之基準從事生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