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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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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苗床本圃標牌由菸草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發給菸草種植人插立於菸田明顯處所。 前項標牌有損毀或遺失時,菸草種植人應申請補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菸草苗床本圃標牌由菸草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發給菸草種植人插立於菸田明顯處所。如果前項標牌損毀或遺失,菸草種植人需申請補置。 舉例來說,如果菸草種植人的菸草苗床本圃標牌因某些原因損毀或遺失了,他們需要向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新的標牌來替代原本的標牌。新的標牌需要插立於菸田明顯的位置,以便農民和管理機構能夠準確識別和管理菸草的種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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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菸草苗床本圃標牌由菸草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發給菸草種植人插立於菸田明顯處所。 前項標牌有損毀或遺失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