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33

快速跳轉

菸草本圃不得間作,但菸稻糊仔耕作或經公賣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菸草本圃原則上不得進行間作,但如果是與稻米或玉米混作耕作,或者經過公賣局同意,則可以允許進行間作。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並使用最新的資料。但由於缺少與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相關的具體資料,無法提供該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菸草本圃不得間作,但菸稻糊仔耕作或經公賣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