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本圃不得間作,但菸稻糊仔耕作或經公賣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菸草本圃原則上不得進行間作,但如果是與稻米或玉米混作耕作,或者經過公賣局同意,則可以允許進行間作。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並使用最新的資料。但由於缺少與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3條相關的具體資料,無法提供該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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