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管理機構應於該地區菸草移植本圃後,派員分區檢查菸田,其株數 面積計算方式另訂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4條,菸草管理機構在菸草移植後,應該派員分區檢查菸田的株數和面積計算方式是以另行訂定的規定為準。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特定的計算方式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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