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菸田時,如發現菸草種植人耕種總面積或總株數不合規定者,由檢查人員會同菸農團體人員查證為之。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當檢查菸田時,如果發現菸草種植人的耕種總面積或總株數不符合規定,檢查人員應與菸農團體的人員一起進行查證。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菸草種植人依法辦理耕種,並遵守有關菸草種植的規定。檢查人員與菸農團體的人員一起查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檢查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舉例而言,如果檢查人員發現某位菸草種植人超過了菸田的耕種面積限制,他們將會與菸農團體的人員一起查證,以確認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然後,根據查證結果,相應的行政處分將會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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