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有合耕人者,檢查菸田時應按其許可面積分別檢查。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若有合耕人,檢查菸田時應按照合耕人被許可的耕作面積分別進行檢查。這表示當菸草種植人有與他人合作耕作菸田的情況時,稽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會依照每個合耕人被許可的耕作面積進行檢查。例如,如果一塊菸田被兩個合耕人共同耕作,且每個合耕人被許可耕作一半的面積,那麼稽查人員會對每個合耕人的菸田進行分開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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