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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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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有合耕人者,檢查菸田時應按其許可面積分別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若有合耕人,檢查菸田時應按照合耕人被許可的耕作面積分別進行檢查。這表示當菸草種植人有與他人合作耕作菸田的情況時,稽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會依照每個合耕人被許可的耕作面積進行檢查。例如,如果一塊菸田被兩個合耕人共同耕作,且每個合耕人被許可耕作一半的面積,那麼稽查人員會對每個合耕人的菸田進行分開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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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有合耕人者,檢查菸田時應按其許可面積分別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