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管理機構每年期得舉行檢定收穫量二次。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7條,菸草管理機構每年期得舉行檢定收穫量二次。這表示菸草管理機構每年可以進行兩次檢定收穫量的工作。然而,具體的檢定收穫量的標準和程序並未在該法條中詳細規定,可能需要參考相關菸草管理機構的規章或行政命令來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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