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應適時摘芯,非經核准不得保留種子。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菸草應適時摘芯,除非經核准,否則不得保留種子。對此規定的解釋,可參考以下資料: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修正,最新版本為2013年11月22日公告之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政府相關部門所制定的細則,用以細部規範和實施菸草種植管理的相關事項。 範例:如果菸草農民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保留種子,根據該法條,他們可能會遭受罰款或其他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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