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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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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應適時摘芯,准不得保留種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菸草應適時摘芯,除非經核准,否則不得保留種子。對此規定的解釋,可參考以下資料: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修正,最新版本為2013年11月22日公告之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政府相關部門所制定的細則,用以細部規範和實施菸草種植管理的相關事項。 範例:如果菸草農民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保留種子,根據該法條,他們可能會遭受罰款或其他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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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菸草應適時摘芯,非經核准不得保留種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