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葉乾燥設備建築規格分為大阪式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一九‧八三平方公尺及堆積烤菸機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三層,一九‧八三平方公尺二層四種,但如有發展新型乾燥設備,並經專賣機關核定者亦得設置。
根據台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39條,菸葉乾燥設備建築規格共分為四種:大阪式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一九‧八三平方公尺、堆積烤菸機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三層)以及一九‧八三平方公尺(二層)。除了以上規格外,如果有其他新型乾燥設備的開發並經專賣機關核定,也可以設置。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例子是根據當前法規,專賣機關可以核定其他新型乾燥設備的建築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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