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乾燥設備之設置、轉讓、租賃、遷移、改建、或廢置,應向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辦。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0 條,針對菸草乾燥設備的設置、轉讓、租賃、遷移、改建或廢置,應該向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辦。這意味著種植菸草的農民在進行相關行為之前,需要將申請提交給菸草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具體核辦的程序以及所需的文件和手續,在該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中會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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