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因特殊事故變更菸草之種植地點及乾燥設備場所時,應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准。 前項變更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須為緊急處理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五日內,向菸草管理機構補辦申請手續。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在變更菸草種植地點及乾燥設備場所時應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准。如果發生特殊事故,例如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下,菸草種植人應在事故結束後的五天內向菸草管理機構補辦申請手續。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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