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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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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菸葉乾燥設備之許可,由公賣局視左列各款情形核定之: 一、許可設置乾燥設備依其種菸面積不敷需要者。 二、菸草種植人所使用之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用者。 三、合耕人經許可分耕無使用之乾燥設備者。 四、承受過戶人未備有乾燥設備者。 五、乾燥設備之型式設備需更新者。 六、上年期菸草種植人獲許可未備有乾燥設備者。 前項新設菸葉乾燥設備經菸草管理機構檢查合格後予以登記發給號碼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2 條,對於新建菸葉乾燥設備之許可,公賣局會根據以下情況進行核定: 一、當菸草種植人的種菸面積不敷使用現有的乾燥設備時,可以許可設置新的乾燥設備。 二、當菸草種植人使用的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用時,可以許可新建乾燥設備。 三、當合耕人獲得許可分耕的土地上存在未被使用的乾燥設備時,可以許可合耕人使用該乾燥設備。 四、當承受過戶人未具備乾燥設備時,可以許可承受過戶人新建乾燥設備。 五、當乾燥設備的型式需要更新時,可以許可新建乾燥設備。 六、當非上年期的菸草種植人獲得許可卻未具備乾燥設備時,可以許可該種植人新建乾燥設備。 在這些情況下,新建的菸葉乾燥設備需要經過菸草管理機構的檢查,並經過合格後登記發放號碼牌。 參考資料:《菸草種植管理辦法》(2021年12月修訂版)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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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新建菸葉乾燥設備之許可,由公賣局視左列各款情形核定之: 一、許可設置乾燥設備依其種菸面積不敷需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