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繳納菸葉數量,應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依據。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菸草種植人在繳納菸葉數量時,應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依據。這表示在菸草種植人繳納菸葉數量時,必須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作為計算數量的基準。這條規定可以確保菸草種植人按照實際收穫數量來繳納菸葉數量,以維護種植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1000公斤,則菸草種植人應繳納1000公斤的菸葉數量。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這一規定可以幫助監管機關確定實際生產的菸葉數量,以便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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