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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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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繳納菸葉數量,應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菸草種植人在繳納菸葉數量時,應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依據。這表示在菸草種植人繳納菸葉數量時,必須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作為計算數量的基準。這條規定可以確保菸草種植人按照實際收穫數量來繳納菸葉數量,以維護種植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1000公斤,則菸草種植人應繳納1000公斤的菸葉數量。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這一規定可以幫助監管機關確定實際生產的菸葉數量,以便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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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繳納菸葉數量,應以第二次檢定收穫量為依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