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生產之菸葉,應分二次繳售,但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每次應繳售之數量,由菸草管理機構核定之。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所生產的菸葉必須分兩次進行繳售,但若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每次應繳售的數量由菸草管理機構核定。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菸草種植人按規定向管理機構繳交菸葉,以確保合法的種植和生產過程。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這項法規是為了防止非法菸葉的流通和販售,並維護菸草產業的合法性。範例中沒有提供此條規定的具體執行情況,但可想像的是,菸草種植人在每次繳售時,需要向菸草管理機構報告和核定實際繳售的數量,以確保合規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