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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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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所繳菸葉,如有調理不清者,按其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予以評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當場無法解決時,由菸草種植人攜回重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送繳,如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者,按原評定等級予以收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4條,菸草種植人所繳交的菸葉如果調理不清,將按照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進行評定。如果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評定結果提出異議且無法當場解決,則菸草種植人需要攜回菸葉重新進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行指定日期進行送繳。如果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則將按照原評定等級進行收購。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1)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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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所繳菸葉,如有調理不清者,按其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予以評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