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所繳菸葉,如有調理不清者,按其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予以評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當場無法解決時,由菸草種植人攜回重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送繳,如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者,按原評定等級予以收購。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4條,菸草種植人所繳交的菸葉如果調理不清,將按照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進行評定。如果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評定結果提出異議且無法當場解決,則菸草種植人需要攜回菸葉重新進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行指定日期進行送繳。如果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則將按照原評定等級進行收購。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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