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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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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於同一年期內,有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二款以上情事者,其種菸面積增減應合併計算之,但同一戶如有獎懲兩種情形發生時,其種菸面積之增減准予相抵。 依前項規定計算結果,剩餘許可面積不足第十六條規定之最低面積○‧四公頃時,仍維持其最低面積○‧四公頃繼續種植,但同一戶在五年內有二次不足○‧四公頃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70條,菸草種植人在同一年期內,如果違反了第63條至第66條、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超過兩項以上,則其種菸面積的增減應該合併計算。但是,如果同一戶有同時獲得獎勵和懲罰兩種情況發生時,其種菸面積的增減可以相互抵銷。 根據上述規定的計算結果,如果剩餘的許可面積不足第16條規定的最低面積0.4公頃時,仍可以繼續種植維持最低面積0.4公頃。但是,如果同一戶在五年內有兩次不滿0.4公頃的情況發生,則不再繼續許可種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菸草種植人在同一年期內違反了三項規定,增加了種菸面積,但同時也受到了一項處罰,減少了種菸面積,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的增減面積應該合併計算。另外,如果一個菸草種植人的剩餘許可面積不足0.4公頃,但在五年內只有一次這種情況發生,那麼他仍然可以繼續種植,但如果有兩次這種情況發生,就不再被允許繼續種植。

  • 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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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於同一年期內,有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二款以上情事者,其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