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之菸葉乾燥設備,其設置、遷移、轉讓、租賃、改建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 一、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設置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轉讓、租賃、改建或遷移,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三、設置之地點,規格或完工日期,不依菸草管理機構規定辦理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9條,對於菸草種植人的菸葉乾燥設備,如果其設置、遷移、轉讓、租賃、改建等行為違反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處置: 1. 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設置者,將不繼續被允許種植菸草。 2. 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轉讓、租賃、改建或遷移者,其種植菸草的面積將減少0.1公頃。 3. 未依照菸草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設置地點、規格或完工日期者,其種植菸草的面積將減少0.1公頃。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菸草業整合發展計畫"的資料顯示,在臺灣地區,菸草生產的面積因位移或改建菸葉乾燥設備而有所減少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這些行為必須經過菸草管理機構的核准方可進行,否則將會減少其種植菸草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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