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之: 一、增加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依其情節輕重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以上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減少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8 條,若菸草種植人增加或減少種植面積違反規定,將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一、若增加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根據情節輕重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以上,或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若減少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 參考來源資料: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傳統農產業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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