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另有合耕人者,視為一種菸戶,應與合耕人共同申請。 前項申請人及其合耕人,如每人種植面積在○‧八公頃以上,並各備有核准使用之乾燥設備者,得分別申請種植。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有合耕人,則視為一個菸戶,必須共同申請。此外,如果申請人及其合耕人每人的種植面積在0.8公頃以上且每人都擁有核准使用的乾燥設備,則可以分別進行申請種植。 根據最新資料,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目前的版本為2012年2月7日修訂的版本。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共耕人是指與菸戶共同參與菸草種植的人,可以合法地共同享有菸戶的各項權益。 例如,如果一個農戶與他的兒子共同種植菸草,根據此條款的規定,他們應該作為一個菸戶來申請種植菸草。另外,如果他們每人的種植面積在0.8公頃以上並且都有核准使用的乾燥設備,則他們可以分別進行種植菸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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