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准租賃乾燥設備。 一、乾燥設備因災害復舊或改建,未能於烤菸前完成或於烤菸期間發生災害無乾燥設備烤菸者。 二、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所租用之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賃者。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0 條,菸草種植人在以下情形可以申請核准租賃乾燥設備: 1. 第一情形是乾燥設備因災害復舊或改建,未能在烤菸前完成或在烤菸期間發生災害使得無法使用乾燥設備進行烤菸。 2. 第二情形是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所租用的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賃。 依據最新《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修正內容,《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因於2019年12月31日修法,修正內容至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0條施行迄今並未有修訂記錄,所以以最新條文進行釋義。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第1項之範例為:若菸農的乾燥設備因災害受損,需要進行復舊或改建,但無法在烤菸前完成,或者在烤菸期間發生災害使得無法使用乾燥設備進行烤菸,則該菸農可以申請核准租賃乾燥設備。 第10條第1款第2項之範例為:若上一年期間,菸農所租用的乾燥設備由於某些原因無法繼續租賃,則該菸農可以申請核准租賃其他的乾燥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