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研究機關或學校申請試驗種植菸草者,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1條,試驗研究機關或學校在申請試驗種植菸草時,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該法規為監管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的管理辦法,對試驗種植菸草的機構和學校提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種植的程序、許可證的申請等。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試驗種植菸草的活動符合法規並經過審查和監管。一個符合該辦法規定的範例是,一所學校欲進行菸草種植試驗後,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向相關的政府機構申請試驗種植許可證,並且在種植過程中遵守法規所要求的程序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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