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申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菸草管理機構對其種植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二、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未滿二年者。 三、自然條件不適於種植菸草者。 四、種植之土地或乾燥設備及貯藏室之設置地點,超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域邊界五公里以上者。 五、在兩地重複申請種菸者。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申請種植菸草的申請人被視為不予許可的情況。根據該法條,下列情況之一,菸草管理機構將不予許可申請人的種植申請: 1. 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2.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未滿二年者。 3. 自然條件不適於種植菸草者。 4. 種植的土地或乾燥設備及貯藏室的設置地點超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域邊界五公里以上。 5. 在兩個地點重複申請種植菸草。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申請人屬於專賣機關從業人員、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不滿二年、自然條件不適合種植菸草、選擇的土地或設備位置超過戶籍所在地五公里以上的邊界,或者在兩個地方重複申請種植菸草,則菸草管理機構將不予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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