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管理法37

快速跳轉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且也應該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相關的警語。此外,廣告或促銷也不得有以下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內容;五、暗示或明示具有醫療保健效果的標示、廣告或促銷;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情事。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要求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警語。此外,這條法規也針對在網路上刊登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等資料的情況進行了解釋,表示這樣的刊登也屬於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明顯標示警語。 (Reference: 菸酒管理法第37條、財政部國庫署93年2月18日台庫五字第0931600359號函釋)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之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立法理由為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以維護國民健康,爰予適當限制酒類廣告或促銷內容,例如:以青少年、孕婦為訴求對象或參與演出活動;飲酒與開車同時出現或具有聯想效果;描述飲酒能增進社交能力、英雄氣概、男性力量或代表受尊敬、受歡迎、有成就之表徵,或各種虛偽不實之內容等,以維護國民健康。

(0921216 全文修正)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全文修正)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為提醒消費者酒後不開(騎)車,爰於原條文序文增列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規定。   二、為加強對兒童、少年之權益保障,爰於第三款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並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三款「青少年」文字修正為「兒童、少年」。   三、另為避免業者不實廣告或促銷,而使消費者誤信酒品具有醫療保健之效果致影響其權益,爰增列第五款規範之,原條文第五款並移列至第六款。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604 制定)

為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以維護國民健康,爰予適當限制酒類廣告或促銷內容,例如:以青少年、孕婦為訴求對象或參與演出活動;飲酒與開車同時出現或具有聯想效果;描述飲酒能增進社交能力、英雄氣概、男性力量或代表受尊敬、受歡迎、有成就之表徵,或各種虛偽不實之內容等,以維護國民健康。

(0921216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為提醒消費者酒後不開(騎)車,爰於原條文序文增列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規定。   二、為加強對兒童、少年之權益保障,爰於第三款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並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三款「青少年」文字修正為「兒童、少年」。   三、另為避免業者不實廣告或促銷,而使消費者誤信酒品具有醫療保健之效果致影響其權益,爰增列第五款規範之,原條文第五款並移列至第六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