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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081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台北縣北區農會超市促銷傳單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相關處罰作業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請釋示,北區農會超市促銷傳單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相關處罰作業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台財庫中字第○九二○三四七二三○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草案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換言之,如均有故意而成「共同違法」,則共同實施之行為人,均應處罰,縱然將各個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單獨依法認定,未必可滿足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之構成要件 (例如:某甲完成一部分要件,某乙完成另一部分要件,但將某甲與某乙所為合併觀察,始完成全部要件) ,但因其係出於故意,主觀上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故應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分別處罰。惟如係二行為人共同實施,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者,則不構成「共同違法」,從而,無上開草案條文之適用。惟前揭草案條文尚未完成立法,目前自不得作為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就目前法制而言,對於數人參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形,宜就各個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分別依法認定其是否符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而決定是否處罰。查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準此,本件所詢疑義,宜請 貴部本於法規主管機關立場,先釐清北區十五家農會超市各個散播該促銷傳單之行為,以及台北縣農會所為「企劃」之行為,是否分別符合上開條文所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行為,並於確認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後,再據以個別處罰。

四、另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係指行政機關對於數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依法有裁量餘地之情形而言。查本件各個違反上開行政法義務行為人之法律效果,應由主管機關分別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換言之,一旦認定某行為已符合該條文所定構成要件,即應分別予以處罰,依法應無選擇處罰對象之行政裁量空間,不宜混淆之。又各行政法規上規定之「罰鍰」,性質上屬行政秩序罰,係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準此,來函所述之行為,如經認定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即應分別處以罰鍰,並不因行為人於事後已改正其違法行為而受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081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台北縣北區農會超市促銷傳單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相關處罰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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