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7條的規定,劣菸、劣酒的定義如下: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指含有超過菸害防制法所訂定的最高尼古丁或焦油含量的菸草製品。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指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但仍可以用於製造食品的酒精類來製造的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指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酒類產品。 根據台灣的司法院判決書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內容,這些法條的解釋與適用是基於立法的目的和意圖。例如,根據立法理由說明,菸害防制法和菸酒管理法的標示要求是一致的,並且在製造時應該進行標示。 此外,根據衛生署的文件,對於使用香料製成的酒類,應該以特定字體直接印在酒品容器上。 最後,根據文件的內容,原告產製的爭議酒品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的劣酒行為,並且原告所產製的酒品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並不屬於劣酒。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或有明顯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之菸。 二、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
立法理由基於維護國民健康需要,參照藥事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劣藥之規定體例,明定劣菸、劣酒係指經許可產製、輸入之菸酒,其產品尼古丁或焦油含量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最高含量或有變質情形之菸,與不符第二十七條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菸酒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或有明顯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之菸。 二、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
立法理由為求文意明確及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對產製、輸入、運輸及販賣劣菸者之處罰,較消費者保護法為重,考量菸品有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偏屬一般性之商品瑕疵,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至第六章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第一款相關文字。 三、基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考量,禁止酒製造業者以不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或變性酒精等其他同類化學物質作為製酒原料,爰增列第二款劣酒態樣,原條文第二款順移至第三款,並刪除「及有關規定」文字,以資明確。
基於維護國民健康需要,參照藥事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劣藥之規定體例,明定劣菸、劣酒係指經許可產製、輸入之菸酒,其產品尼古丁或焦油含量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最高含量或有變質情形之菸,與不符第二十七條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
為求文意明確及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對產製、輸入、運輸及販賣劣菸者之處罰,較消費者保護法為重,考量菸品有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偏屬一般性之商品瑕疵,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至第六章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第一款相關文字。 三、基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考量,禁止酒製造業者以不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或變性酒精等其他同類化學物質作為製酒原料,爰增列第二款劣酒態樣,原條文第二款順移至第三款,並刪除「及有關規定」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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