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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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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網路、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2. 2.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共有2項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該法第三十七條所稱的廣告,是指利用各種方法(如電視、廣播、影片、報紙、電腦網路等),能夠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的傳播方式。 根據第二項規定,若在銷售酒品的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使用文字、圖畫來標示或解釋其銷售的酒品,但是沒有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僅針對進入室內的人,則不屬於該法第三十七條所稱的廣告或促銷。 以下舉例說明: 例如,在餐廳的酒吧區展示酒品,並標示酒品的名稱、價格、圖片等,這種情況下屬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第二項規定,因為它是在銷售酒品的營業處所室內展示的,且只對進入餐廳的人有影響,所以不算是廣告或促銷。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6月4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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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