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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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共有2項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該法第三十七條所稱的廣告,是指利用各種方法(如電視、廣播、影片、報紙、電腦網路等),能夠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的傳播方式。 根據第二項規定,若在銷售酒品的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使用文字、圖畫來標示或解釋其銷售的酒品,但是沒有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僅針對進入室內的人,則不屬於該法第三十七條所稱的廣告或促銷。 以下舉例說明: 例如,在餐廳的酒吧區展示酒品,並標示酒品的名稱、價格、圖片等,這種情況下屬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第二項規定,因為它是在銷售酒品的營業處所室內展示的,且只對進入餐廳的人有影響,所以不算是廣告或促銷。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6月4日。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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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