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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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關於警語標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款,標示的警語應以中文標示,字體大小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此外,該款還提到警語可以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但第一款之警語則必須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 根據第2款,警示圖文應該固定附著於零售酒的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的地點,以使消費者清楚可見。此外,這些標示不能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以上回答基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資料。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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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