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其中第一款之警語,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
  2. 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