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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圖 禁止酒駕警示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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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其中第一款之警語,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
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
消費者
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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