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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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針對菸酒管理法第34條中所指的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進行解釋。按照菸酒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使人誤信為菸、酒的標示、廣告或促銷是指使用在產品內部或外部包裝上,或者根據第10條第1項所規定的方式使用的文字、圖案,這些文字、圖案足以使消費者誤信該產品是菸或酒。 這意味著當廠商使用一些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他們的產品是菸或酒的標示、廣告或促銷時,根據菸酒管理法的規定,這是被禁止的。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使其能夠清楚辨認出他們正在購買的產品到底是菸還是酒。 舉一個與菸酒管理法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廠商使用了與菸品相似的廣告方式,例如使用了煙霧或煙蒂的圖案,甚至使用了含有菸草品味的盒裝設計,這些都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是菸,即使這個產品實際上是其他的非菸酒產品,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使用使人誤信為菸的標示、廣告或促銷,違反了菸酒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34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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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