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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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1.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其他警語應按照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根據最新的資料,可以參考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 2.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在酒的廣告或促銷中標示警語,應該以版面的百分之十連續獨立面積來刊登,且字體的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的二分之一。除非根據第9條的規定,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的文字或圖像。對於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應該進行全程疊印。對於僅有聲音的廣告或促銷,應該以清晰的聲音呈現警語。 3. 標示警語時所使用的顏色應該與廣告或促銷版面的底色形成對比。這樣可以確保警語顯示清晰可辨。 根據上述法規以及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範例: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的第37條規定,如果一家酒廠在其酒的廣告中標示了警語,那麼該警語必須按照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標示,包括版面面積、字體大小、相關文字或圖像等要求。如果酒廠在廣告中未遵守這些規定,則根據菸酒管理法的相關條文,酒廠可能被處以罰款等處罰。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法規
- 第九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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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