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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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 2.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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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在酒類容器上的地址標示應該包含足夠的內容以供消費者識別和聯絡。 範例:例如,一瓶酒上的地址標示應該包括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的地址和聯絡資訊,以便消費者能夠識別和聯絡相關業者。 2. 根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該按照原料的比重大小依序標示主要原料。 範例:例如,如果一瓶酒的主要原料依序為葡萄、蘋果和梨子,則在酒瓶上的標示應該根據原料比重的大小來標示,首先標示葡萄,然後是蘋果和梨子。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1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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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