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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2.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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