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7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菸酒的品名及規格載明於發票上。如果產製廠商同時也銷售其他貨物,則應分別對菸酒和其他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另外,使用電子發票的情況不在此限制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酒廠同時也銷售葡萄酒和啤酒,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7條的規定,他們需要開立兩張統一發票,一張上載明葡萄酒的品名和規格,另一張上載明啤酒的品名和規格。但如果他們使用電子發票,則不需要分開開立兩張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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