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6條的規定,當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給委託廠商時,應發給送貨單並憑運送。而委託廠商則需要在其帳冊表中記錄進銷存的情況,並且於同一月份報繳相應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 例如,如果代製廠商A製造了一批菸酒,並將其交付給委託廠商B。代製廠商A需要填寫送貨單並憑運送菸酒給委託廠商B。委託廠商B則需要在其帳冊表中記錄這批進貨的菸酒數量和相關資訊。同時,委託廠商B在當月報繳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根據受到的菸酒數量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金和捐款。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在菸酒的製造和販售過程中,所有相關的稅款都能按時繳納,並確保相關的紀錄能夠正確、準確地記錄下來。這樣可以有效地監控菸酒的產銷情況,並確保菸酒稅的正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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