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如果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並將菸酒從製造部門轉送至加工部門,該菸酒的應納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於每月一次繳納,繳納期間和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相同。具體細節可參考相關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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