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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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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如果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並將菸酒從製造部門轉送至加工部門,該菸酒的應納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於每月一次繳納,繳納期間和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相同。具體細節可參考相關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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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規定:「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