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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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