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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
  2. 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 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 二、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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