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 1. 產製廠商出廠的菸酒必須按照完稅、免稅和未稅移運的數量逐批填發出廠送貨單,才能提運出廠。 這項規定要求產製廠商在出廠前按照菸酒的稅務狀態填寫相應的出廠送貨單。這樣可以確保菸酒在移運過程中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 例如,如果是完稅菸酒,產製廠商需要填寫完稅數量,以確保相應的稅款已經繳納。如果是免稅菸酒,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相關的免稅原料申請書或展覽核准文件。 2. 對於免稅菸酒,除了直接外銷免稅的情況外,出廠送貨單的品名和數量應該按照以下文件填寫: - 免稅原料申請書:如果免稅菸酒是供應給其他廠商作為製造其他應稅菸酒的免稅原料,需要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申請書。 - 展覽核准文件:如果免稅菸酒是參加展覽後原件復運回廠,則需要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相應文件。 這些文件的填寫要求能夠確保免稅菸酒的出廠數量和稅務狀態得到正確記錄和核實。 以上解釋參考了最新的《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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