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第1項,產製廠商在填寫計算稅額申報書並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的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繳款書證明聯、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以及其他財政部規定的書表。 這表示產製廠商在申報菸酒稅時需要提供相應的報表和資料,如繳款書證明聯,顯示已繳納稅款的證據,以及產銷月報表和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等記錄菸酒的生產、銷售和出廠情況的報表。此外,還需提供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以及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等相關報表。如果還有其他財政部指定的書表,也需要一併提供。 因此,根據這項規定,產製廠商在申報菸酒稅時需提供相應的報表,以便主管稽徵機關稽核和核實稅款和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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