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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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