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外銷已稅菸酒的產製廠商應在菸酒出口後,檢附已完納菸酒稅的相關文件,以及由海關簽發的出口報單,向菸酒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100年9月19日台財稅第100051354號函釋,外銷已稅菸酒的產製廠商,在申請退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時,應檢附出口報關單、退稅申請書、退稅計算表等相關文件,並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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