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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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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外銷已稅菸酒的產製廠商應在菸酒出口後,檢附已完納菸酒稅的相關文件,以及由海關簽發的出口報單,向菸酒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100年9月19日台財稅第100051354號函釋,外銷已稅菸酒的產製廠商,在申請退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時,應檢附出口報關單、退稅申請書、退稅計算表等相關文件,並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

  • 完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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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7 條規定:「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