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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銷菸酒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廠商應按進口菸酒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 前項菸酒如係已稅且未經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得檢附原海關簽發並經主管稽徵機關註明尚未退稅之出口報單,經海關符註記後,免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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