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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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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
  2. 2.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0條,產製廠商如果使用另一種菸酒作為原料生產菸酒,必須填寫該原料所需的計算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如果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訂定統一的原料標準,則需要將樣品送交檢驗機關進行檢驗,然後再提交給財政部來制定相應的規定。此外,免稅的原料只限於該項原料構成各種菸酒的成分,供燃料或化驗等其他用途的原料不得免徵菸酒稅。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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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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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0 條規定:「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