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0條,產製廠商如果使用另一種菸酒作為原料生產菸酒,必須填寫該原料所需的計算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如果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訂定統一的原料標準,則需要將樣品送交檢驗機關進行檢驗,然後再提交給財政部來制定相應的規定。此外,免稅的原料只限於該項原料構成各種菸酒的成分,供燃料或化驗等其他用途的原料不得免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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