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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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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原料供應廠商。供應廠商依規定填發出廠送貨單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出廠數量及日期後,於次月申報時一併檢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二、產製廠商購用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免稅放行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放行數量及日期後,送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於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送請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2. 2.產製廠商購用或進用免稅之原料,應於進廠驗收後即登載於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對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進行釋義。該條規則主要涉及產製廠商產製菸酒時使用原料免稅的相關程序。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釋義: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第1項的規定,產製廠商在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並申請免稅時,應填寫免稅原料申請書。根據第2項的規定,產製廠商有三種不同的情況,取決於所使用的原料的來源。 第1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直接從國內產製廠商購買或進口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將申請書送給供應廠商作為紀錄。供應廠商在填寫出廠送貨單後,應將其中一份抽存;另一份則由產製廠商於下個月的申報時一併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第2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購買進口的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將申請書一併提交給海關進行免代徵菸酒稅的程序。海關在免稅放行後,應將其中一份抽存;另一份則由產製廠商於下個月送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第3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抽存申請書的一份,並在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總之,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產製菸酒時使用原料免稅,需要填寫免稅原料申請書,並根據原料的來源進行不同的程序,以確保免稅資格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菸酒及稅務署網站,「菸酒稅條例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解釋暨案例分析」,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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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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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1 條規定:「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