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對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進行釋義。該條規則主要涉及產製廠商產製菸酒時使用原料免稅的相關程序。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釋義: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第1項的規定,產製廠商在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並申請免稅時,應填寫免稅原料申請書。根據第2項的規定,產製廠商有三種不同的情況,取決於所使用的原料的來源。 第1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直接從國內產製廠商購買或進口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將申請書送給供應廠商作為紀錄。供應廠商在填寫出廠送貨單後,應將其中一份抽存;另一份則由產製廠商於下個月的申報時一併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第2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購買進口的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將申請書一併提交給海關進行免代徵菸酒稅的程序。海關在免稅放行後,應將其中一份抽存;另一份則由產製廠商於下個月送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第3項情況下,如果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則產製廠商應抽存申請書的一份,並在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 總之,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產製菸酒時使用原料免稅,需要填寫免稅原料申請書,並根據原料的來源進行不同的程序,以確保免稅資格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菸酒及稅務署網站,「菸酒稅條例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解釋暨案例分析」,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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