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2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使用免稅原料時,必須獲得主管稽徵機關的核准,方能將該原料轉供他廠使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產製廠商在免稅原料的使用上遵循稅務法規,以確保徵稅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酒廠申請使用某種免稅原料作為酒的製作成分,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情況下,該酒廠不得將該原料轉售給其他廠家使用。如果酒廠違反該規定,則可能會遭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或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 -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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