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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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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2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使用免稅原料時,必須獲得主管稽徵機關的核准,方能將該原料轉供他廠使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產製廠商在免稅原料的使用上遵循稅務法規,以確保徵稅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酒廠申請使用某種免稅原料作為酒的製作成分,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情況下,該酒廠不得將該原料轉售給其他廠家使用。如果酒廠違反該規定,則可能會遭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或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 -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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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2 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