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3條規定,如果產製廠商使用已納菸酒作為原料製造另一種菸酒,而未按照第31條的規定進行免稅手續,則不得退還之前已繳納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據財政部所公布的菸酒稅稽徵規則,如果產製廠商自行使用已繳納菸酒稅的菸酒作為原料製造另一種菸酒,而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免稅手續,則沒有資格退還之前已經繳納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 例如,如果菸酒生產商使用已繳納菸酒稅的菸酒作為原料,製造了一批新的菸酒,但沒有按照法規進行免稅手續,則該菸酒生產商無法申請退還之前已繳納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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