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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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