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稅稽徵規則34

快速跳轉
  1. 1.產製廠商以其產製或進口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2. 2.前項免稅展覽之菸酒如須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3. 3.免稅展覽之菸酒,產製廠商應於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4條規定了菸酒展覽的稅務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產製廠商如果希望將其生產或進口的菸酒用於展覽,並在展覽結束後將其原件運回廠或出口,則可以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這項免稅的申請需要提供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和所需數量等資料,並且應附上展覽會主辦機關的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如果免稅展覽的菸酒需要在展覽地點進行銷售,產製廠商則應自行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此外,免稅展覽的菸酒,在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產製廠商應提供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如果逾期未提供相關文件,則應予補徵相關稅款。

  • 名詞
  • 書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4 條規定:「產製廠商以其產製或進口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