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4條規定了菸酒展覽的稅務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產製廠商如果希望將其生產或進口的菸酒用於展覽,並在展覽結束後將其原件運回廠或出口,則可以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這項免稅的申請需要提供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和所需數量等資料,並且應附上展覽會主辦機關的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如果免稅展覽的菸酒需要在展覽地點進行銷售,產製廠商則應自行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此外,免稅展覽的菸酒,在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產製廠商應提供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如果逾期未提供相關文件,則應予補徵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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